犯罪未遂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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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犯罪未遂,指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態。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態之一。
二.要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實行犯罪。所謂已着手實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條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行為。例如,《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是搶劫罪。當行為人開始實行上述暴力、脅迫劫取財物之行為時,就認為“已着手實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是殺人罪,當行為人開始實施“故意殺人”即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之行為時,就是已着手實行殺人罪。
2.犯罪未得逞。所謂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沒有既遂,即犯罪行為尚未完整地實現刑法分則規定的全部犯罪構成事實。例如,張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藥殺李四(已着手實行殺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後並未中毒死亡(沒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獄脱逃,未能逃脱該監獄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即被抓獲。

犯罪未遂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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