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毀文物罪的刑法條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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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損毀文物罪的刑法條文有哪些?

一、故意損毀文物罪的刑法條文有哪些?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過失損毀文物罪定義、量刑】

第三百二十四條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名勝古蹟,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故意損毀文物罪怎麼認定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損壞,是指使物品部分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毀壞公私財物的方法,有多種多樣。故意毀壞公私財物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獲取財物而是將財物毀壞。犯罪動機各種各樣,一般是出於個人報復或妒嫉等心理。

破壞生產經營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行為上有相似之處,因為行為人通過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同時,必然毀壞公私財物,儘管如此,兩者仍有本質區別:

(1)主觀的目的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採用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手段,雖然會造成財物的毀壞,但這不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人的目的是通過上述手段來毀壞生產經營,進而達到自己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的不法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等僅僅是實現其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其目的就是將公私財物加以毀壞,使其部分甚或全部喪失價值或使用價值。

(2)所侵害的對象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對象是特定的財物,即與生活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已經投人使用的機器設備、服役期間的耕畜等。而正是通過這些直接關係到生產經營活動的財物的毀壞進而實現破壞生產經營的意圖。倘若與生產經營無關,如在倉庫中備用或閒置不用的財物,即使是機器設備,亦不能成為本罪對象,但可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對象,故意毀壞財物還包括生活資料。

(3)直接客體不同。破壞生產經營罪所侵害的是國有的、集體的以及個人的生產經營正常活動;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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