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四種分類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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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犯罪的四種分類規定是什麼?

共同犯罪的四種分類規定是什麼?

共同犯罪的四種分類規定是任意、必要共同犯罪,事先、事中的共同犯罪以及簡單、複雜共同犯罪,具體如下所述:

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這是根據公共犯罪構成所需人數作的劃分。

(一)任意共犯

所謂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體數量上都沒有限制,所以通常發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搶劫、強姦、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於任意的共犯。所謂“任意”,是指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限制。也就是説從法律規定來看,實行這樣的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單個的還是2人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

所謂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換言之,法律規定以採取數人共同犯罪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這種規定只有在分則會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則問題,也就是分則條文對犯罪主體數量有特別要求的情況。或者説,以犯罪主體為“複數”,作為構成要件的情況。

必要共同犯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這種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種:

(1)對向性共同犯罪,指基於二人以上的互相對向行為構成的犯罪。在這種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為,該種犯罪就不能成立。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①觸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賄罪、受賄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②各自實施自己的犯罪行為,如行賄罪和受賄罪中就是一個送,一個收。③雙方的對向行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賄行為以存在行賄行為條件始能發生。④一方構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構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賄3000元,丁共受賄9000元。甲、乙、丙均不構成行賄罪,但丁構成受賄罪。這種情況雖然仍稱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語確實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標的多數人的共同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如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屬之。這種共同犯罪的特點是:第一,人數較多;第二,參與犯罪者的行為方向相同;第三,參與的程度和形態可能不同,有的參與組織、策劃或指揮,有的只是參與實施犯罪活動。

(3)集團性共同犯罪,指以組織、領導或參加某種犯罪集團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我國《刑法》第120條第1款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等屬之。對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條文處理,不必適用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條款。

二、事先共犯與事中的共犯(承繼共犯)規定是什麼?

這是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這裏的“事先”,是指着手實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於事先共犯;在着手實行犯罪之後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的共犯(承繼共犯)。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後,後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則叫承繼共同犯罪。後行為人就其參與後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對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為也要承擔責任,但對加入以前的加重行為不負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關於共同犯罪所作出的規定就是需要共同的進行處罰,但是需要根據在共同犯罪當中具有起到的作用來進行確定最終的處罰的力度。一般情況下,主犯的處罰力度更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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