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構成的分類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犯罪構成的分類是怎麼規定的?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二)以獨立的犯罪構成中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三)敍述的犯罪構成與空白的犯罪構成
(四)簡單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內部的結構狀況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二、拒不認罪免於刑事處罰嗎?
1、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三、拒不認罪沒有證據可以判刑麼?
法院審理案件,對拒不認罪沒有證據的,不能宣判。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這裏可以非常明確的告知各位刑事案件當中的受害者,其實在大家不瞭解犯罪構成的情況下也不會影響到維護自身的權益的。我們之所以只在開頭簡單的介紹了一下犯罪構成的分類,就是因為所謂的空白犯罪構成或修正犯罪構成,這都不是三言兩語能解釋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