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牽連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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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牽連犯有哪些?

法律規定牽連犯有哪些?

(一)基於刑事政策從重打擊而並罰

有組織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並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並罰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並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並罰

公職犯罪: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 賄賂構成犯罪的,實行並罰海關人收受 賄賂放縱走私的,以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實行並罰;税務人員收受 賄賂不徵、少徵税款的,數罪併罰;特殊例外:司法人員受賄枉法從一重,而不是並罰;

偷越國邊境的犯罪: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並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並罰。

(二) 基於罪刑相適應而並罰

1、實施《刑法》第140至148條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偽劣產品犯罪行為,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實行數罪併罰。

2、走私犯罪並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具體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文物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並罰,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對待,屬於包容犯問題,而不實行並罰。

3、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行為。

(三)基於刑罰預防目的而特殊規定

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之後又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傷害、強姦、侮辱行為的。

二、什麼是牽連犯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和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態。主觀上其數行為須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

在客觀上存在目的行為與方法或手段行為的牽連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 

其中一個罪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另一個罪上。

在當代的中國,我們《刑法》當中所規定的一些犯罪的處罰原則是比較多的,不僅僅是包括普通的一種犯罪行為,還包括牽連犯。如果今年犯的話,那麼應該是選擇其中一種犯罪進行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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