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的特徵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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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牽連犯的特徵有什麼規定?

牽連犯的特徵有什麼規定?

牽連犯的特徵是:

1.必須基於一個最終的犯罪目的。就是説,行為人是為了達到某一犯罪目的而實施犯罪行為(目的行為),在實施該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其所採取的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構成另一個獨立的犯罪;正是在這一犯罪目的的支配下才形成了與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而在具體內容不同的數個犯罪故意支配下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都是圍繞着這一犯罪目的實施的。

2.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立的危害行為。由於牽連犯在實質上是數個犯罪行為,因而行為人若只實施了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就無從談起行為之間的牽連關係問題,從而也就不會有牽連犯的存在。

3.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係。牽連的形式表現為三種:一是目的行為與方法行為的牽連。

4.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如果行為人實行的危害行為只能觸犯一個罪名,就不能構成牽連犯。我國刑法理論通行的觀點主張,對於牽連犯,應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從重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二、繼續犯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構成繼續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繼續犯是一個行為,因為主觀上繼續犯具有對於一個犯罪行為的故意,儘管具有長時間實行的性質,但都是為了達到其犯罪的目的。行為具有這種延續性,但不能由此認為是數行為。例如非法拘禁,拘禁一天是一個行為,拘禁一年也是一個行為,只是行為延續時間長短不同而已,並不涉及行為的單複數問題。具有一個行為是繼續犯成立的前提條件,如果是數行為,那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害同一個法益,如果其所侵害的是法律所保護的不同權益,就不可能是繼續犯。

3、繼續犯是在犯罪既遂即完全齊備某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以後,犯罪狀態仍然處於持續之中。不僅是犯罪狀態的持續,而且同時也是犯罪行為的持續。

4、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在相當長的時間裏持續地存在,而且是不間斷地存在。如果沒有行為的這種持續性,就不可能存在繼續犯。持續時間長短不影響犯罪構成,但作為犯罪情節,對量刑具有重大意義。當然,如果持續時間很短,綜合全案,社會危害性顯著輕微可以按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不認為是犯罪,但那是另一個問題。

繼續犯是一個犯罪行為,犯罪意圖必須是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繼續犯需要持續侵害同一個受害者,繼續犯的犯罪行為,需要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持續存在,並且是不間斷的存在,出現間斷的行為,不認定為繼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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