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牽連犯類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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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牽連犯類型有什麼?

刑法中牽連犯類型有什麼?

牽連犯分為手段牽連犯和結果牽連犯。

1、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採用的犯罪手段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是手段牽連犯。

2、行為人在某一犯罪目的的驅使下,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待為達到犯罪目的而實施的犯罪行為終止並達到犯罪目的後,隨後出現的結果又觸犯了其他罪名,是結果牽連犯。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危險犯有哪些分類?

為防止公共危險迅速蔓延,全面地保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對危險犯作了較多規定,除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規定了危險犯以外,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都屬於危險犯的規定。在這些規定中,有的屬於具體危險犯,有的屬於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都是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但是,各自的含義以及判斷標準都不相同。

1.具體危險:

具體危險犯中的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作為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2.抽象危險:

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為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説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危險犯的犯罪行為,包括具體危險和抽象危險兩方面。具體危險和抽象危險都是以對法益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標準的。常見的危險犯的罪名有非法持有槍支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銷售有毒有害物品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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