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土地使用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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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買賣土地使用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買賣土地使用罪的四個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買賣土地使用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主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二、非法買賣土地使用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我國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公民或者是單位,若是想要獲得土地的使用權,需要向相關國家機關支付土地出讓金,或者是説需要與土地使用權人簽署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不管是以什麼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具有使用土地的資格之後,都是不得將使用權違規售賣給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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