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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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二、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雖然懂法的人一般都知曉倒賣土地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但是依舊有不少人出於想要牟利等的原因,實施此類倒賣行為。公民或者是單位,可能會想要減少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成本,而向倒賣土地者提出購買土地使用權的請求。由於不同的違法理由,會受到的處罰是不一樣的,故此公安機關在處理倒賣土地案件的時候,是會確定各涉案人員倒賣、購買土地使用權的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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