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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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對於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行為,是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立案標準的認定上,需要司法機關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合法的界定和調查取證,並區分不同的情節來進行量刑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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