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 - 狀態犯的概念特徵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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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牽連犯,狀態犯的概念特徵有什麼?

牽連犯,狀態犯的概念特徵有什麼?

所謂狀態犯,是指犯罪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犯罪行為所造成的不法狀態仍在繼續。狀態犯的典型特徵是:屬於構成要件的犯罪行為先行結束、不法狀態單獨繼續着。例如,盜竊犯將他人的財物竊回家,盜竊行為已經結束,但盜竊行為所造成的非法佔有他人的財物的不法狀態在該財物返回受害人前,始終處於繼續狀態中。

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且對於牽連犯,除我國刑法已有規定的外,從一重罪論處。

我國刑法總則沒有規定牽連犯的規定。在刑法分則中有的條文規定從一重處罰,有的條文規定從一重從重處罰,有的條文規定了獨立的較重法定刑,有的條文規定了數罪併罰,但絕大多數條文沒有明文規定處罰原則。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沒有明文規定處罰原則的情況下,對牽連犯採取得是從一重處罰或者從一重從重處罰。

二、牽連犯數罪併罰的理由是什麼?

1、牽連犯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兩個以上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主觀方面表現為在牽連意圖的支配下具備了數個犯罪故意;犯罪客體方面表現為兩個以上行為侵犯了不同的直接客體。

2、對牽連犯實行並罰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牽連犯的社會危害性程度與無牽連關係的數個完全獨立犯罪相比沒有根本差別。

3、對牽連犯實行數罪併罰符合我國刑事立法精神和發展趨勢。近年來在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中出現了對牽連犯進行並罰的規定。

4、對牽連犯實行並罰有助於擺脱理論困境、解決司法難題。牽連犯自其產生至現在面臨的種種困境表明,牽連犯的研究已走進了死衚衕,而對其實行並罰,把它視同並罰數罪,則牽連犯的存廢、牽連關係的判斷等一系列問題便迎刃而解。由於牽連犯的存在,在司法實踐中,對同樣的犯罪事實,主張其為牽連犯以及吸收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單純一罪者均有之,對牽連犯進行並罰,也會克服這些問題。

牽連犯要實行數罪併罰。在客觀方面,牽連犯罪的行為人實施了兩個及兩個以上的,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在主觀方面,牽連犯的犯罪意圖,在主觀支配下具備數個犯罪故意,侵犯了多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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