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的證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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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是指以勸説、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徵是教唆人並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係,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係,屬於間接正犯,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教唆犯罪的取證包括證人、證詞、錄音、錄像、通話記錄、手機短信息等等。證明他人對犯罪嫌疑人有教唆行為,主要還是重視證據已經相互印證的證據鏈,而不是孤立的證言、證詞或者表面現象:
1.首先是否有犯罪動機,譬如隨便説A教唆B去幹的,但是A本身和案件無任何關係,所以,基本可以排除在外。
2.其次要有證人、證詞,包括錄音、錄像、通話記錄、手機短信息等直接有利的證據,彼此互相印證。
3.必須具有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才能算是教唆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罪的證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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