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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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屬於無效的民事行為,因為一方在受欺詐的情況下作出的行為大多數情況下不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我們需要了解什麼情況下是屬於被欺詐的範圍,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下面為您詳細介紹關於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

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什麼叫做欺詐?

首先我們瞭解下欺詐的概念,根據相關法律解釋,我們可以清楚的知道,欺詐是指一方通過一些手段如告知他人虛假消息或者向對方誇大、隱瞞一些真實的情況,而且這些行為都是有目的故意為之的,目的是使得他人陷入錯誤的認識而做出不是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所以根據概念就得知幾個要點,一欺詐方必須是故意為之,二做出欺詐行為,三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四必須是違背被欺詐方的真實意思。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2.欺詐的構成條件:

(1)故意

欺詐要求欺詐人的主觀心理是故意,這裏的故意不僅僅指的是欺詐人希望對方陷入錯誤意識的故意,還包括在此基礎上做出具體的意思表示行為的故意。

(2)欺詐行為

對於所有犯罪的認定必須有具體行為,只有主觀心理的惡意是不能進行任何處罰的,所以欺詐必須要有具體的欺詐行為,將內在的欺詐心理用行為表現出來。欺詐的具體行為主要有三種,一種是捏造虛假的消息,二是隱匿真實的情況,故意不告訴他人不好的一面,對他人會造成損害的一面,三故意歪曲事實,這三種情況其實都比較好理解,稍微難理解的是沉默欺詐,有告知義務的一方沒有告知,也可能構成欺詐。

(3)受欺詐方基於欺詐行為作出意思表示

如果欺詐人做出了欺詐行為,但是受到欺詐的一方沒有作出違背真實意願表示的行為,即沒有欺詐結果,當然欺詐就不成立,所以欺詐必須要有欺詐結果才能成立,而對於欺詐是否獲利不是判定是否構成欺詐的條件。很多新聞中報道欺詐人欺騙他人最後自己卻虧了一筆錢的情況,這種情況並不影響欺詐的成立,欺詐人依然構成欺詐。

(4)因果關係

必須是基於欺詐人作出的欺詐行為並對此產生錯誤意識而產生的被欺詐後果,兩者必須是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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