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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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

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都是特殊主體的犯罪,且其犯罪主體還存在一定的相似性。生活中大家都應該聽過刑訊逼供或虐待被監管人的新聞,那麼大家知道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嗎?小編為您介紹相關知識。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兩者在主體、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以及侵害的對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極易混淆,實踐中必須嚴加區別。

(1)兩者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管人或泄憤報復等為目的。

(2)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機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兩者的主體雖然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

(4)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在上述四方面存在了不同之處,雖然這兩個罪的犯罪主體有一定的重合,但還是有所差別的。前者的犯罪主體一般為審訊犯罪嫌疑人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後者的犯罪主體則是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現在大家都應該知道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有哪些區別了吧。希望本文能為您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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