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不同點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不同點

近年來我國出現一件又一件的案件重審,在我國是嚴厲大家刑訊逼供和虐待被監管人員的,如果一旦被發現,會被開除公職同時承擔刑事責任,下面大家就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吧。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法律規定從重處罰。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兩者在主體、主觀方面故意、客觀方面以及侵害的對象上都相近或相同,因此極易混淆,實踐中必須嚴加區別。

(1)兩者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是以逼取口供為目的,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以壓服被監管人或泄憤報復等為目的。

(2)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機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主要客體不同,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兩者的主體雖然是司法工作人員,但又有所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審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關的工作人員。

(4)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的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本罪則無此要求。

現在大家知道刑訊逼供罪與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有哪些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解決您目前所面臨的燃眉之急,感謝您閲讀由本站小編為您提供的文章,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