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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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被監管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罪犯即使在監獄服刑期間,其相應的權利合適應該得到保障的。而作為監獄的管理人員,在對罪犯進行管理的過程中,不能有虐待的行為,否則就會構成犯罪,即虐待被監管人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虐待被監管人罪是一種侵犯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法律會從重處罰。那到底虐待被監管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虐待被監管人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48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什麼叫虐待被監管人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刑法修改後,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中規定的“監管機構”的範圍,基本上採取了列舉加概括的解釋方式。明確列舉的監管機構除了刑法規定的監獄、拘留所、看守所外,還有拘役所、勞教所。

虐待被監管人罪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所謂拘留所,即關押被處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所謂看守所,即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壓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泄憤報復,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作為量刑輕重的情節考慮。

在對虐待被監管人行為做出處罰之前,需要先進行認定,看是否構成犯罪,要是不構成犯罪,自然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至於虐待被監管人罪量刑標準,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根據規定,此罪屬於特殊主體犯罪,法律中要求犯罪主體只能是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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