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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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虐待被監管人罪法條及司法解釋有哪些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高檢發釋字[1999]2號)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二.造成被監管人輕傷的; 2.致使被監管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3.對被監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 4.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5.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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