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監管人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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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虐待被監管人罪最新立案標準是什麼?

虐待被監管人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3.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6.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被監管的人進行體罰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綁打罵,侮辱人格,進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所謂監獄,是指刑罰的執行機關。所謂拘留所,即關押被處以司法拘留、行政拘留的人的場所。所謂看守所,即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監管人員對其實施的體罰虐待及違反監管法規的行為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壓服被監管人。犯罪動機各種各樣,有的是為泄憤報復,有的是逞威逞能等。不管出於何種動機,都不影響犯罪成立。但是,犯罪動機是否惡劣,可作為量刑輕重的情節考慮。

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事實,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的,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確鑿的,那麼法院就可以對其進行量刑處理,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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