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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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犯罪主體為特別主體,只能是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才能構成。同時,該罪的成立需要達到一定的嚴重情節。那麼此時該怎樣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怎樣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正確認定虐待被監管人罪,就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對於情節一般的毆打、體罰被監管人的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比如,對於監管人員憑一時感情用事,對被監管人扇幾個耳光、打兩拳,並未造成什麼嚴重後果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而不應以犯罪論處。

還要將正當的管教措施與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區分開來。根據《監獄法》等監管法規,為保證監管活動的正常開展和維護良好的監管秩序,監管人員在緊急情況或必要時,有權對被監管人採取使用械具、予以禁閉、使用警棍乃至武器等強制措施。這些措施在客觀上與體罰、虐待行為相似,實則有本質區別。

(二)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本條規定,毆打、體罰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從重處罰。但是應當注意,並非任何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情形,都應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被監管人傷害死亡的,應具體分析,分別處理:

1、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地引起被監管人傷殘或死亡的,應以故意傷害罪(引起死亡的為故意傷害致死)定罪從重處罰。

2、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中有重傷故意,過失地造成被監管人死亡的,仍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造成輕傷結果的,定虐待被監管人罪。

4、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明知毆打、體罰虐待行為可能造成被監管人死亡,卻有意放任的,應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5、行為人在毆打、體罰虐待過程中,出於挾憤報復、顯示淫威等動機故意殺害被監管人的,對行為人應以虐待被監管人罪和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

二、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二)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三)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四)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六)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立案標準中有項“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的兜底條款,對於何為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就需要較為專業的法律人士才能判斷。而成立虐待被監管人罪還有一定的標準要求,也就是説對於虐待被監管人的行為,必須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才能被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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