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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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行為有哪些

現實中,有的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而組織一些婦女實施賣淫行為,雖然實際的賣淫行為不構成犯罪,但組織他人進行賣淫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組織賣淫罪。構成此罪肯定是有一些具體行為的,那麼法律規定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行為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行為有哪些

(一)組織

組織,是指發起、建立賣淫集團或賣淫窩點,將分散的賣淫行為進行集中和控制,並在其中起組織作用的行為。例如,將分散的賣淫人員串聯組合成一個比較固定的賣淫集團,將咖啡廳、歌舞廳、飯店、旅店、出租汽車等組織成為賣淫或者變相賣淫的場所,等等,即屬於比較常見的組織賣淫行為。

(二)策劃

策劃,是指為組織賣淫活動進行謀劃佈置、制定計劃的行為。如為組織賣淫集團制定計劃、擬訂具體方案、物色賣淫婦女的行為,以及為建立賣淫窩點而進行的選擇時間、地點、設計偽裝現場等行為。策劃行為是為組織犯的重要參謀決策行為,對於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種重要的廣義的組織行為。

(三)指揮

指揮,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組織他人賣淫活動中起領導、指揮作用,如實際指揮、命令、調度賣淫活動的具體實施等。指揮是直接實施策劃方案、執行組織者意圖的實行行為,對於具體施行組織賣淫活動往往具有直接的決定作用。

組織、策劃、指揮三種行為,都是組織賣淫的行為,都具有明顯的組織性,行為人只要具備其中一種或者數種行為,就可認定其實施了組織賣淫行為。

二、組織賣淫罪的表現有哪些方面

組織賣淫罪,是指行為人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將分散的賣淫人員糾集、控制起來,管理、安排她們進行賣淫。一般情況下,這些賣淫婦女本身帶有一種自願性,組織者都要有組織行為。組織性具體體現在三方面。

(一)建立賣淫組織

無論是否具有固定的賣淫場所,組織賣淫必然要建立相應的賣淫組織。賣淫組織的建立一般首先時組織者採取各種手段糾集賣淫人員,在糾集賣淫人員的過程中,組織者是處於發起、負責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賣淫人員,以實現組織賣淫,從中牟利。

(二)對賣淫者進行管理

組織者通過制定、確立相關的人、財、物管理方法,與賣淫人員之間形成組織和被組織、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

(三)組織、安排賣淫活動

主要是指組織者在賣淫組織中有無參與組織、安排具體的賣淫活動,具體方式有推薦、介紹賣淫活動,招攬嫖客、安排相關服務、提供物質便利條件等。

常見的能夠構成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主要有三種,包括了行為人實施組織、策劃以及指揮等行為,只要有其中之一,再結合達到了此罪的立案標準的話,那麼就可以以組織賣淫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了。本站網的小編再次提醒,構成此罪,不僅僅是自然人,也有單位犯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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