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預期違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9W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到來後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後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這種違約行為就叫“預期違約”。預期違約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當然是要負違約責任的。這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有明確的規定。

什麼是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債權人不能請求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其債權,但他享有期待權,這種權利也是不可侵犯的。

由於履行期末到,債權人為了爭取合同的履行,可以給對方補救的機會,等待履行期的到來,要求對方履行;如果對方仍不履行,則預期違約已經轉化為實際違約,債權人可採取實際違約的救濟方式。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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