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累犯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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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累犯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通常累犯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法》

第六十五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第七十四條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包括兩種: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對於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任何時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視為累犯。

對於後者,必須同時滿足:

1、前後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

2、前後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實施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新罪;4、前罪實施時已滿18週歲。

二、我國《刑法》中的慣犯是什麼

指以某種犯罪為常業,或者以犯罪所得為其生活或者生活來源,或者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地實施某種犯罪的情況。慣犯分為常業慣犯與常習慣犯。

常業慣犯,是指以犯罪為常業,以犯罪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或者生活來源的情況;常習慣犯,是指犯罪已成習性,在較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的情況。

慣犯的特徵有:

①犯罪惡習深,即具有慣行的犯罪故意,且非常頑固,屢教不改,一有機會就實施犯罪。

②犯罪時間長,即在較長時間內實施某種犯罪。“時間長”的量的界限難以確定,從司法實踐上看,長則幾十年,短則幾個月。

③犯罪次數多,即在長時間內反覆多次實施某種犯罪行為。

④社會危害大,由於犯罪人長期、多次作案,積累了犯罪經驗,具有狡猾的作案手段和對付偵查的伎倆,其造成的結果往往較為嚴重。

《刑法》將慣犯規定為一罪並加重其法定刑,表明對慣犯的特別打擊。對慣犯的成立是否都須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條件,我國刑法學界存有爭議。通説認為,若無法律的明確規定,即使某種行為在形式上具有多次性、罪名同一性,實質上具有慣常性,也不能定為慣犯。

根據《刑法》當中的有關規定,慣犯指的是當事人以某種犯罪作為相關職業,並且已經成為生活習性。慣犯的特點有犯罪行為已經成為了當事人的惡習,並且在經過多次教化以後仍不改正,同時犯罪事件比較長,次數也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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