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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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律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無效

大家都知道集資詐騙是一種使用詐騙方式進行集資,同時將集資詐騙款非法佔有的一種犯罪行為。從事集資詐騙活動的行為人,暫時失去最大片的時候都會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投資合同等,那麼新法律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無效呢?這個問題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資料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新法律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無效?

一、絕對無效。

即認為刑法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構成犯罪,觸犯了刑法規定,必然也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無效合同的情形,應認定合同無效。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年】1號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已經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集資詐騙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出借人起訴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保證合同無效,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的規定確定保證人的民事責任。

二、相對無效

。集資人的借款行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應認定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構成欺詐。該欺詐行為損害的是相對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合同可撤銷。認定合同為可撤銷,將決定合同有效與否的權利賦予受欺詐方,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權益,也體現了私法領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三、區分情況認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實被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為犯罪,且民事糾紛案件與刑事案件主體一致,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論。第一,刑事判決生效在前、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如訟爭的民間借貸已被認定為屬於犯罪事實的,為避免刑民判決發生矛盾衝突,在民事訴訟中一般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第二,民事判決生效在前、刑事判決作出在後的,宜以“刑民並行”的方式維護生效民事判決的既判力。第三,刑民主體不一致的情況下,被告人的刑事犯罪事實與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實並不重合,犯罪行為與合同行為也不重合,合同並不必然無效。第四,對構成集資詐騙的民間借貸合同,可考慮認定其為可撤銷合同,賦予受欺詐方撤銷權,以認定借貸合同有效與否。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構成犯罪並不必然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出借人起訴請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受理,應當在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雷新勇認為,經濟犯罪是否能直接決定合同效力,應當根據相關經濟犯罪中犯罪分子訂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區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則其為達此目的而採取的合同行為在民事法律上應確認為無效,合同詐騙、集資詐騙即屬此類;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並非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只是因其與相對人的交易行為觸犯了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限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則應根據合同法關於合同效力的法律條款來認定雙方交易行為的效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屬此類。

通過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我們可以知道只要集資詐騙構成了集資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從事的借款行為在形式上構成犯罪,觸犯了我國刑法的規定,符合我國合同法的無效合同規定,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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