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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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無效?

集資是國家或者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將風險轉移的一種方式。通過集資,確實可以實現合作共贏,但是由於這涉及到大多數人的利益,因此,我國立法機關通過立法的方式,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的現象。那麼,該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無效?

一、怎樣認定集資詐騙主借款合同的效力

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民事合同效力認定原則

對於涉非法集資犯罪民間借貸、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簡單地將刑事判決的結果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唯一、絕對依據,在實踐中應當把握以下幾個原則:

1、各自職權原則

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對其定罪量刑,民事審判的主要任務是在釐清原、被告雙方法律關係的基礎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是否支持的判決,二者職權的範圍、內容、目的各有不同,刑事審判與民事審判應當相互兼顧,但不能代替包辦。在刑事審判中,法院無主動審查涉犯罪民事合同效力的職權,集資參與人也無申請法院認定相關合同效力的程序途徑,因此,刑事審判應僅就涉犯罪民事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查明並在事實認定中作客觀表述,不應就合同效力問題作出認定。集資參與人若對相關合同效力問題有異議,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選擇原則

集資參與人就涉非法集資犯罪民事合同的效力問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自己對訴訟請求的內容有選擇權,其可以請求認定合同有效,可以請求認定合同無效,亦可以請求撤銷、變更合同,法院不能依職權直接判定合同無效。

3、依據民法判斷原則

集資人的非法集資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不是認定相關民事合同效力的當然依據,認定一個合同的效力問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其他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從有效合同的三個要件來考察,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是否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行為當時判斷原則

判斷一個合同的效力,應當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當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和客觀行為表現作為判斷依據,而不是以事後的狀態作為認定標準。如,集資人與集資參與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雙方對款項出借均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不能以事後集資人向更多集資參與人借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認定上述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而無效。

二、司法實踐中的建議

1、刑事訴訟進行中起訴借款人情況的處理。如案件尚在刑事訴訟中,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這是源於兩高一部的意見,出借人的損失,通過追贓分配的方式解決。

2、刑事訴訟中,起訴擔保人的,應予受理。直接起訴擔保人的,判決擔保人對所有借款承擔清償責任;同時起訴借款人的,對借款人的起訴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對借款人的起訴,判決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因民間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因尚在刑事訴訟中,對借款人的起訴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3、刑事訴訟終結後,出借人起訴借款人的,應予受理並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如果刑事判決書認定作為法人的借款人成立公司就是為了非法集資犯罪,因該公司沒有獨立於犯罪的財產,應當駁回起訴,如出借人有符合股東承擔責任的情況可以起訴股東;其他情況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判決在追繳分配財產清償債務不足的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4、刑事訴訟終結後,出借人起訴擔保人的,應予受理。因民間借貸合同有效,刑事訴訟總結後,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擔保人在不足清償的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由於集資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行為,因此在不涉及到廣大人民羣眾的利益時允許當事人選擇該集資行為是否有效。但若該集資行為是非法的,那麼,該集資詐騙的主借貸合同和擔保合同將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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