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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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搶奪武器裝備罪既遂《刑法》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二、搶奪武器裝備罪的認定

1、本罪與盜竊罪和搶奪罪的法規競合

《刑法》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和盜竊罪、搶奪罪的規定存在完全的法規競合關係,即《刑法》第264條關於盜竊罪和第267條關於搶奪罪的規定可以完全包括對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的規定。當軍人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時,應優先適用本法第438條的規定,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

2、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定罪

在具體案件中,採取破壞性方法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的,可能出現與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犯罪競合的現象。如行為人為了盜竊武器裝備上的重要零部件而將整件武器裝備毀壞,為了從輸油管線中盜取油料而將輸油設備損壞等。鑑於這兩種犯罪總的法定刑雖然相同,但在三個檔次的法定刑腐度上,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有兩個檔次的法定刑幅度重於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而且行為人的目的也是為了盜竊,所以以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論處為妥,行為人所採取的破壞性方法及其所造成的損失可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3、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定罪

對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過去一般是作為逃離部隊行為的一個嚴重情節,只定逃離部隊罪。這樣定罪忽略了軍人攜帶武器裝備特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逃離部隊的嚴重危害性。配發給軍人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所有權屬於部隊,個人無權據為己有。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不僅逃避服兵役,而且將部隊的武器裝備帶走,侵害了部隊對武器裝備的所有權,是一種特殊方式的盜竊行為。因此對軍人攜帶配發給個人使用的武器裝備逃離部隊的,除了根據其逃離部隊的情節決定是否構成逃離部隊罪外,還應依照《刑法》第438條定盜竊武器裝備罪。

不管是武器裝備的盜竊、還是搶奪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且由於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是行為犯,故此只要盜竊、搶奪的行為被發現,那麼行為人就有可能會被量刑。此外,在司法實踐之中,除了一般的槍支盜竊行為之外,若是有被依法配備了槍支的軍人,帶着武器裝備逃離部隊,也有可能會按照搶奪武器裝備罪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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