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犯是什麼 - 法律是如何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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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條競合犯是什麼,法律是如何定義的

法條競合犯是什麼,法律是如何定義的

法條競合(又稱法規競合、法律競合),是指由於法律對犯罪的錯綜規定,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規定的犯罪構成,但數個條文之間存在着整體或者部分的包容關係,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條文而排斥其他條文適用的情形。這是《刑法》分則和特別刑法中不可避免的一種法律現象。從我國刑法的規定看,歸納起來,有以下一些競合情況:

(一)因犯罪主體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378條戰時造謠擾亂軍心罪和第433條戰時造謠惑眾罪。二者的行為都是戰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不同的是後者的主體是現役軍人,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前者可以包容後者。

(二)因犯罪對象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116條的破壞交通工具罪與第275條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破壞的對象是特殊財物,即交通工具,後者是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三)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363條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和第364條的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是基於特殊的目的,即牟利,後者可以是基於任何目的,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四)因犯罪方式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192條的集資詐騙罪與第266條的詐騙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是用特殊的方式詐騙,即非法集資,後者可以用各種欺騙手段,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五)因犯罪時間特殊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424條的臨陣脱逃罪與第435條的逃離部隊罪的競合,主要因為前者犯罪的時間是“戰時”,後者可以在任何時間,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六)因數個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條競合

例如,《刑法》第438條盜竊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與第264條的盜竊罪的競合。前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現役軍人,犯罪對象是特殊財物,即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後者是一般主體、一般財物,後者可以包容前者。

二、法條競合犯處罰原則是什麼

在法條競合條件下,一行為觸犯數法條,只能適用其中的一法條定罪處罰。其選擇適用法條的原則,主要是:

(一)特殊優於一般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一般的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適用特殊法。因為,正是由於某種行為具有某一方面事實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會關係,立法者才將其制定為特殊法,以別於一般法,並且與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適應,規定或重或輕或相同的刑罰。只有實行上述原則,才能符合和實現立法的意圖。

(二)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輕於後者,在一般情況下,仍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但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可以實行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即適用一般法。

最後,法條競合犯是指一個人在一個案件中觸犯了多個法條。法律是社會道德的最低標準,觸犯法律就是觸犯社會道德,社會道德越低國家發展越緩慢,因此法律對待犯罪者都是很嚴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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