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犯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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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犯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法條競合犯和想象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區別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二者犯罪行為觸犯的罪的數量不同。法條競合犯是在對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過程中,相同的行為階段所實現的犯罪競合,因而法條競合犯只有單一的有刑法意義的行為。想象競合犯是侵犯多個法益的行為競合於外觀同一的自然行為,因而想象競合犯藴涵了多個具有刑法意義的行為。

2.二者觸犯的犯罪構成的客體不同。法條競合犯所實現的多個犯罪構成,法條競合犯是在對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過程中實現了多個犯罪構成,其客體具有重合性;想象競合犯所實現的多個犯罪構成,想象競合犯是侵犯多個法益的行為競合於同一身體活動,多個行為各自實現了不同的犯罪構成,其客體不具有重合性。因而此多個犯罪構成所保護的客體,起碼有一個客體是重合的。

3.二者的罪數本質不同。由於法條競合犯的多個犯罪構成保護的是同一客體,法條競合犯觸犯的多個犯罪構成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基礎,因而屬於一罪的類型。由於想象競合犯的多個犯罪構成保護的是不同的客體,每個犯罪構成的危害性基礎都是不同的,因而應當貫徹全面評價原則,所有觸犯的犯罪構成都應當全部適用。

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同:

其一,法律性質不同,前者是犯罪行為的競合,屬於罪數形態,後者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形態;

其二,產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作為中介,後者本身是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不需要以犯罪行為作為中介;

其三,罪過數量不同,前者具有多個罪過,後者只有一個罪過;

其四,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數量不同,前者作用於體現不同直接客體的數個犯罪對象,後者作用於體現一個直接客體的單一犯罪對象;

其五,法條關係不同,前者的數法條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關係,後者的數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者交叉關係;

其六,法律後果不同,前者所觸犯的多個法條都應當在判決中援引(所犯輕罪仍然成立),後者只能適用一個法條而排斥其他法條的適用。

綜上所述,法條競合犯與想象競合犯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彼此法律性質上不同,產生的原因和犯罪行為觸犯的罪過數量不同,以及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數量的不同,法條關係和法律後果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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