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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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民間其實有很多的民眾根本就沒有關於法條競合以及吸收犯的具體概念的,這一點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的話平常也不會具體的進行研究的。實際上法條競合,包括是吸收犯這都是當代的某些犯罪行為當中存在的一些特點的。正是因為大家都不太瞭解,所以小編決定專門的來介紹一下法條競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一、法條競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麼

1、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犯包括且僅包括包容競合犯和交叉競合犯兩種。法條競合的實質是構成要件的競合,異罪的純粹量刑情節競合不是法條競合,同種犯罪不同要素結構的犯罪構成之間、特別刑法與普通刑法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僅僅因為具體犯罪事實而使數個法條對行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條競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複雜法優於簡單法是法條競合的法條適用原則。

2、吸收犯

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後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

(2)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後來成為骨幹分子,則其從犯行為為主犯行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吸收犯的形式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這裏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個人先非法制造槍支,後又將其所製造的槍支私藏起來,就應以非法制造槍支來論罪,而將私藏槍支的行為予以吸收。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這裏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餘是主行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殺人,後又提供殺人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幫助犯雙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為,幫助是從行為,應以教唆行為吸收幫助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

這裏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後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個人覺得法條競合以及吸收犯還是給大家舉例説明比較好理解一些。我們先説法條競合,是因為當事人的這種罪名同時構成了兩種犯罪,但使用的犯罪手段都是相通的。而吸收犯也更好理解,為了一種非法目的有多種犯罪行為,但是重罪吸收輕罪。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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