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W

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區別:

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區別是什麼?

其一,法律性質不同,前者是犯罪行為的競合,屬於罪數形態,後者是法律條文的競合,屬於法條形態;

其二,產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為人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作為中介,後者本身是法條之間的重合或交叉關係,不需要以犯罪行為作為中介;

其三,罪過數量不同,前者具有多個罪過,後者只有一個罪過;

其四,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數量不同,前者作用於體現不同直接客體的數個犯罪對象,後者作用於體現一個直接客體的單一犯罪對象;

其五,法條關係不同,前者的數法條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關係,後者的數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者交叉關係;

其六,法律後果不同,前者所觸犯的多個法條都應當在判決中援引(所犯輕罪仍然成立),後者只能適用一個法條而排斥其他法條的適用。

法條競合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具有包容關係的具體犯罪條文,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條文定罪量刑的情況。想象競合犯是指基於一個罪過,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二者之間的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競合的性質不同。想象競合犯是犯罪行為所觸犯的不同罪名的競合;法條競合犯是法律條文的競合。

2、存在的關係不同。想象競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法條競合所涉及的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

3、最終的適用原則不同。想象競合犯是由於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而觸犯規定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所以,數個法條均應適用於導致不同罪名競合的犯罪行為,最終擇一重罪來處罰;法條競合所涉及的不同罪名的數個法條之間存在重合或交叉關係並不以犯罪行為的發生為前提,所以數個法條中堅持“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

綜上所述,法條競合犯與想象競合犯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彼此法律性質上不同,產生的原因和犯罪行為觸犯的罪過數量不同,以及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數量的不同,法條關係和法律後果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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