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對於內退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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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退休,對於大家來説可能並不是特別的陌生了,因為很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話,都會面臨着內退的,這樣情形當然,我國的新的《勞動法》對於內退是有着嚴格的規定的,必須是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內退。很多人想知道。新《勞動法》對於內退有何規定?

新《勞動法》對於內退怎麼規定的?

一、新《勞動法》對於內退有何規定?

內退,是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己制定的內部退休政策,所謂內退,是企業自己搞的,依然是企業的職工,依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養老保險,到法定年齡,再辦理退休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現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下總結。

1、國務院《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週歲、女到達50週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國務院發佈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二、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準,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這裏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的是,內退的話必須要符合相關的勞動法律的規定,比如説要遵循法律所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的手續,否則內退是不行的,其次就是內退,它是根據企業內部制定的政策所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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