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明確是什麼時間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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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明確是什麼時間開始實施?

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明確是什麼時間開始實施?

高空拋物罪冒名頂替罪明確是2021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7日發佈補充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補充、修改,明確了妨害安全駕駛罪,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襲警罪,冒名頂替罪,高空拋物罪,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非法植入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罪等。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高空拋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裏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致人傷害或財產造成損壞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高空拋擲物品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壞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或財產損失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

三、高空拋物罪立案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中明確:對於高空拋物犯罪,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高空拋物罪和冒名頂替罪都是《刑法》中產生新的罪名,其目的性就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只要觸犯了此罪行,那麼就會構成刑事犯罪,從而會被判有期徒刑,所以,在判決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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