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新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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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名頂替罪新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冒名頂替罪新司法解釋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還沒有出台冒名頂替罪的司法解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了冒名頂替罪的判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涉嫌冒名頂替罪刑拘後提請批捕的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冒名頂替罪的審查起訴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最新規定,冒名頂替罪的判刑幅度一般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對於構成冒名頂替罪的犯罪嫌疑人來講,應該儘可能向受害人賠償,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是有可能判處拘役或者管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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