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挪用公款罪有什麼不同?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貪污挪用公款罪有什麼不同?

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兩種犯罪雖然都侵犯公共財產權,但侵犯程度不同,社會危害性也就不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全部權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2、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佔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判斷挪用公款是否轉化為貪污,應當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具體判斷和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款的目的。

3、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於行為人往往採取銷燬、塗改、偽造單據、帳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

貪污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

必須要讓相關機構汲取教訓,總結經驗,避免對於此類問題的疏漏,加強對經濟問題的管理,對於官員而言,要提高覺悟,不要企圖挪用公款,如若阻止貪慾就可以杜絕挪用公款,貪污的現象,不就如此,挪用公款是屬於監管不當,或者是人員沒有互相監督。相關機構必須做出規劃的調整來阻止這特有的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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