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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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我國刑法分則條文中的法定刑絕大多數為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其表現方式有以下幾種:
(1)分則條文僅規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比如刑法第444條規定: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結合刑法第45條關於有期徒刑的最低期限為6個月的規定,該罪的法定刑應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
(2)分則條文僅規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確定。比如刑法第237條規定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結合刑法第45條關於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為15年的規定,該罪的法定刑就是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分則條文同時規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比如刑法第138條規定的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對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有期徒刑。
(4)分則條文規定兩種以上主刑或者規定兩種以上主刑並規定附加刑。比如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條規定了兩種主刑,對其中的有期徒刑又規定了最高限度。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選擇其中一種主刑並確定具體刑期。又如刑法第238條第1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該條規定了三種主刑和一種附加刑,法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選擇一種主刑或者附加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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