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要素會構成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
一、哪些要素會構成非法銷售土地使用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的行為。
本罪屬情節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數量較大的;牟取非法利益較大的;造成土地嚴重破壞或荒蕪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依本節第231條規定,單位亦能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牟利為目的,不以牟利為目的,不構成本罪。牟利不僅是行為人謀取金錢上的利益,而且也指行為人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例如為了出國辦理護照,為了升官等等。
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2、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3、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的;
6、造成惡劣影響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土地使用權是擁有土地的人才可以獲得的權利,但只限於使用,而對於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如果公民對土地非法的銷售,那麼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事實上就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所規定條件,如果要件缺失就不能按此罪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