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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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如何處理?

法院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如何處理

1、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

2、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有關的法律,就訴訟中發生的各種程序性問題和特定事項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係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就是法院裁判。

3、法院裁判作為人民法院處理民事案件的手段和形式,具有重要的意義。

(1)其一,法院裁判,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標誌。法院通過對民事案件的審理,使法律的一般規定具體化,體現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

(2)其二,法院通過裁判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裁違法行為,從而調整社會關係,保障社會秩序。

(3)其三,法院通過裁判解決訴訟中的程序問題和特定事項,協調人民法院的內部工作關係,促使審判工作順利開展。民事訴訟中的法院裁判,一般包括民事判決、民事裁定和民事決定等,民事判決是很重要的法院裁判形式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

二、《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的表述可知,有新的犯罪事實,法院應待檢察院補充起訴。

1、具體是指,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經檢察院移送檢察院就案件審查起訴、補充起訴後,法院再一併審理。

2、在法庭審理階段,只為等待移送補充起訴新罪而將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退回檢察機關,是不合理、不必要的。

3、對新罪補充起訴與對前罪補充偵查是兩碼事,不可混淆。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作為案件裁判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意義,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罪犯有新的犯罪事實,應當具有檢察院補充起訴,補充起訴後,公安機關偵查完畢,人民法院一併受理,法院不能將事實清楚的案件退還檢察院,對於犯罪嫌疑人新罪,檢察院應當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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