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的民事責任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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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民事責任怎麼處理

鑑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民事責任處理問題是否應該與民事訴訟中的侵權責任一樣適用連帶責任的問題,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都有較大的分歧。為了幫助大家正確瞭解這方面的知識,以下就由本站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民事侵權責任的處理規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侵害人身和毀損財物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共同侵害人身和毀損財物的犯罪,其民事責任應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犯罪中民事責任的處理意見

在共同犯罪案件附帶民事訴訟中,有人主張依民事訴訟的侵權責任一樣判各附帶民事被告人承擔連帶責任即可。筆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其自身的特點,並不完全等同於民事訴訟。在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下,有必要對各附帶民事被告人的賠償份額也一併作出判決,即按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刑罰情況確定其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的大小,按其作用大小確定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數額;有的沒有能力承擔其應承擔的份額時,由其他附帶民事被告人承擔。就是説,各附帶民事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以按份承擔為基礎,以連帶承擔為保障。採用這種方法處理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幾點:

1、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應相一致

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應相一致。被害人的損害雖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共同侵害的結果,但各被告人對損害後果的作用常常有很大的區別,如有的持刀殺人、有的站腳助威,刑事責任正是這種作用的反映。刑法和民法本質上都體現公平原則,具有懲惡揚善的功能,因此,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與其民事責任是一致的,即刑罰重的其民事責任亦相對較大,刑罰輕的其民事責任相對較小。由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刑事責任已經確定,就有必要對民事責任的大小也進行區分,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正和法律內在邏輯的一致性。

2、承擔連帶責任的不現實性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後果是同時解決刑、民兩種責任。判決生效後,被告人被判處禁監刑的要投入監獄執行,判處死刑的要被處決。在這種情況下,民事責任的執行如果按照民事訴訟的模式,即某一罪犯承擔了全部民事責任,再向其他罪犯追償,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罪犯在監獄服刑,不便於進行訴訟,委託律師辦理又要高額的代理費;同時,原沒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被告人通常沒有賠償能力,其服刑期間沒有經濟來源亦不能履行。實踐中沒有人會投入巨大的訴訟成本去尋求不能實現的利益。因此,在刑罰已確定的情況下區分各附帶民事被告人民事責任的大小,有利於保護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減輕當事人和法院的負擔。

3、有利於執行

刑事被告人由於被羈押,其民事責任在通常情況下由其親屬代為辦理,要由被告人親屬配合。因此,明確各共犯的賠償數額有利於被告人親屬的理解和支持,有利於執行,從而有利於保護被害人的權益。

4、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設立連帶責任的目的是為了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每一個債務人都具有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各附帶民事被告人首先按份承擔責任,當有的被告人不能承擔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能力承擔的其他被告人有義務代為承擔,以保證被害人債權的實現。

不少刑事犯罪都會涉及到民事責任,主要的也就是民事賠償責任。在共同犯罪中同樣也有可能讓犯罪分子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於共同犯罪的犯罪人數比較多,實踐中對民事責任的劃分是不容易的。看完小編帶來的文章,大家應該對共同犯罪民事責任有一定了解了吧。本站小編感謝您的閲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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