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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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既遂一般判多久?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了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按照該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因此,我國《刑法》對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的量刑分為兩檔,一檔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另一檔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具體適用哪一檔量刑,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量刑應當經過什麼程序

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屬於公訴案件的範疇。一般來説,案件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移送審查起訴,由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到達人民法院。而後,由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實、證據等材料,繼而對案件進行裁判。裁判的過程就會涉及到對被告人進行量刑處罰。

土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必須是通過合法的程序來完成的,通常情況下,如果存在着串通倒賣土地使用權,那麼將會構成我們國家《刑法》228條所規定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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