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責任事故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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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989.11.30[19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 一、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羣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户的從業人員,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二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第八條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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