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嬰兒出賣與拐賣兒童罪怎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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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盜嬰兒出賣與拐賣兒童罪怎麼區分
偷盜嬰兒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我國刑法還沒有單獨規定偷盜嬰兒罪。事實上如果偷盜嬰兒是以出賣而非法獲取財產利益為目的,則構成拐賣兒童罪,其是拐賣兒童罪的情形之一。因我們國家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國家也是嚴厲打擊。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的規定,以撫養為目的偷盜嬰幼兒或者拐騙兒童,之後予以出賣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除此之外,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聯合發佈了《關於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窩藏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均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兒童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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