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重要證據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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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罪重要證據包括哪些?

合同詐騙罪重要證據包括哪些?

合同詐騙罪重要證據包括當時所簽訂的合同,以及相關的虛假票據等重要證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裏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裏所説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擔保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二、哪些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1、簽訂買賣合同,騙取現金或實物,有五種情況:

(1)利用盜竊、偽造或騙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

(2)用已作廢、失效的合同書、介紹信,冒充有效的合同書、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

(3)利用已撤銷單位的名義及其印章、介紹信、合同書與他人簽訂合同;

(4)在條款上做手腳,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

(5)在標的物上設陷井,到手,即可認定合同詐騙既遂。

2、以真面目簽訂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為人的姓名和身份、簽訂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紹信都是真的,即實際上存在這一單位或個人。

3、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定金。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有兩種心理:一是隻要將預付款或定金騙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騙得預付款或定金,然。這些人一般都偽造身份、證件,自稱能買到急需緊俏物資或以幫助對方推銷產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

4、以聯合經商、投資、協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詐騙。運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蓋下,以某公司、簡場等的名義,偽造營業執照和註冊資金等,欺騙他人與之簽訂聯合經營協議,騙取他人的錢財。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詐騙這種行為的話,應當及時的報警,因為他已經觸及到我們國家的刑事犯罪行為了,同時我們國家規定的也有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比較特殊的一種罪名,它主要是在合同履行過程當中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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