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罪名判決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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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外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罪名判決標準是什麼?

國外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罪名判決標準是什麼?

國外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罪名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 之一【妨害興奮劑管理罪】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興奮劑的管理制度、重大體育競賽公平公正的管理秩序和運動員的健康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治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犯罪,維護體育競賽的公平競爭,保護體育運動參加者的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制定本解釋。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含提供、組織和強迫)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司法實踐中偶有發生運動員因使用興奮劑導致重傷甚至死亡的情形,當被組織、強迫或者引誘、教唆、欺騙的運動員因使用興奮劑而發生重傷、死亡的結果時,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注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致人死亡、傷殘,能夠查明行為人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運動員的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當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與本條規定犯罪的數罪,擇一重罪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

對於妨害興奮劑管理罪的具體處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所認定的處理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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