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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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認定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後會被怎樣判刑?

根據《刑法》第410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徇私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致使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符合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的,應當以玩忽職守罪定罪。如果沒有徇私目的,而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有土地的,則只有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可構成犯罪,但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濫用職權罪。

(二)行為人在實施本罪行為中如果收受或者出於非法佔有的目的共同貪污有關費用如土地徵用、佔用費用的,又可能觸犯他罪如受賄罪、貪污罪,屬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罰。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加重處罰事由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處罰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在我們國家對於土地進行徵收徵用的時候,相關的人員是需要予以配合的,但是會對於被徵收者進行補償。當然了,即使是國家徵收土地,也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規定流程進行,否則也是屬於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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