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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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我國對於土地的把控還是比較嚴的,也正是因此,任何對土地做出的非法行為都會得到非常嚴肅的處理,那麼,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事處罰又是怎樣的懲處呢?本站小編為您整理出了一下的處罰標準。

一、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事處罰是什麼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法第410條),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410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而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重大損失,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刑事處罰相關説明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各級政府主管人員、土地、規劃管理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造成大量土地被非法徵用、佔用,大量可耕地荒蕪或被毀的後果。

根據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會處以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是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罰更是不會輕饒,因此,還是尊法守法為好。本站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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