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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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量刑幅度是怎麼樣的?

非法批准徵收土地罪量刑幅度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構成有哪些?

1、罪體

主體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機關的威.信,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犯罪對象是土地。土地是我們賴以生存的自然資源,國有土地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公共財產的重要組成部分,違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造成國家土地資源的浪費,可耕地面積減少,使國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行為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行為是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這裏的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是指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徵用、佔用土地的申請予以批准。

2、罪責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3、罪量

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准徵收土地是需要得到國家的認可才能實施此行為,如果利用職權進行非法的批准,那麼對於此行為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的時候就要按國家所受到的損失來進行判決,對於輕者三年以下重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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