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管跑路房東清出房客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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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託管跑路房東清出房客違法嗎?

託管跑路房東清出房客違法嗎?

託管跑路房東清出房客不違法,因為一般情況下房東是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的。此類情況下,房客可代承租人支付租金,對抗房東的解除,然後可向託管公司進行追償。

房屋出租中介法律責任有保證提供跟簽訂合同有關的一些事項都是真實有效的,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諮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二、房屋租賃中介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由於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託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託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司法實踐中,中介公司訴委託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託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儘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託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如果由於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況,造成委託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委託人支付中介費,一般會駁回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對真實情況的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範圍內提供真實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產證原件以便和複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瞭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範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並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都是通過租賃房屋來居住的,主要還是因為租賃房屋相對來説是比較方便的,但是租賃房屋需要注意簽訂租賃合同的一些具體的問題,如果中間存在託管公司的話,還需要和託管公司訂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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