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吸收犯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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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吸收犯是什麼意思?

法律規定吸收犯是什麼意思?

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後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

(2)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後來成為骨幹分子,則其從犯行為為主犯行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成立後的罪名論處,不適用數罪併罰。

二、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

1、數行為觸犯的罪名的性質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質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質相同的犯罪。

2、數行為間關係的含義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係,具體説來,牽連關係是手段與目的、原因與結果關係。從實質上來説,牽連關係也是一種吸收關係。但這是一種刑的吸收關係,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的關係是吸收關係,這種吸收關係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為的具體表現不同。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質不同。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數量可能多個,但性質是相同的,且是針對同一行為對象,侵犯相同直接客體的故意。牽連犯的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為、目的行為、結果行為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雖然是為總的犯罪目的服務,但其本身則具有各自不同的內涵。

5、侵犯的客體和作用的對象不同。構成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並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而構成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於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

6、主觀方面的差別。牽連犯雖然是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行為人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犯意的異質性和相對複數性是牽連犯的構成特徵之一。吸收犯必須基於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犯意的同一性和單一性是吸收犯的顯著特徵之一。

7、兩者在處斷原則方面存有差異。通常認為,牽連犯的處斷原則,一般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並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對於吸收犯的違法事實認定,也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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