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罪是什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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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冒名頂替罪是什麼違法行為?

冒名頂替罪是什麼違法行為?

冒名頂替罪是刑事違法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冒名頂替罪的溯及力是按照最新的《刑法》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的,以前的犯罪事實按照以前的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冒名頂替罪的有關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

二、冒名頂替罪的溯及力規定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從法律學來看,溯及力是指,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其指定的範圍(時間與空間)內有對民事法律行為等行為的有無效力是否合法的決定力。

5.《立法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的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冒名頂替罪的認定是需要根據造成的嚴重後果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由於是最新的刑法中規定的情況,所以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冒名頂替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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