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W

一、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最新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最新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二條第三十項 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二、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侵害的對象,是正往依法執行解救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務範圍內實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買的婦女、兒童擺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與買主關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解救工作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執行。從實踐中看,解救人員主要是公安人員、婦聯組織工作人員、人民政府部門、村鄉幹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機關委託協助執行解救公務的人員,如受聘為解救工作開車的司機、帶路羣眾等。

(2)必須是依法執行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員虐待的婦女、兒童,而不是被收買來的婦女、兒童,不構成此罪的犯罪對象。另外執行解救公務必須是依法進行。如解救人員以胡亂抓人、毆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羣眾阻礙,不宜以本罪論處,對阻礙者宜做行政處罰

(3)必須是正在執行解救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謂“正在執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經開始尚未結束的過程之中。如某行為人對曾經執行過解救職責的某公安人員不滿,看見該公安人員路過,糾集多人圍攻謾罵該公安人員。這公安人員就不是正在執行解救公務。

在公安機關任職的職員,在知道婦女、兒童被拐賣之後,需要將拐賣信息告知自己的領導,然後領導一般會安排相應的警員去將被拐賣者解救出來。這些警員一般會先協商解救方案之後,才會落實解救活動。任何公職人員,都不得妨礙這兩個過程的進行,否則可能會被按照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罪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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