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畏罪潛逃的概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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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畏罪潛逃的概念是什麼

一、關於畏罪潛逃的概念是什麼?

畏罪潛逃,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受到制裁而逃走,逃避法律追究。按照我國目前《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畏罪潛逃是不會增加刑期的,因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後,處於逃避法律追究,潛逃是人之常情,因此,不能將畏罪潛逃作為加重刑事處罰的條件。對對於投案自首,法律規定是會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畏罪潛逃不是量刑的情節(潛逃期間繼續違法犯罪的除外),一般不作量刑或從重處罰的依據。但潛逃後自首的依法還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甚至還可以免除處罰。

二、冒名頂替罪觸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

1、《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2、《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三、構成犯罪後要怎麼爭取從輕判罰?

1、儘快自首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論。

2、爭取立功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主動退贓、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於侵犯財產類型的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退還,則法院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通過判處罰金的形式來追回贓物。如《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規定:“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於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犯罪分子不但照樣無法吞下不義之財,並且也錯失了寬大處理的機會。

4、切忌畏罪潛逃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我國《刑法》第八十八條關於追訴時效明確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絕大多數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以後第一時間並不是主動的到公安部門去投案自首,而是直接選擇了畏罪潛逃。大家看到的以前有部分畏罪潛逃長達十幾年的惡性刑事案件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直到今天才被繩之以法,其實在如今是不可能發生的,因為,公安部門的偵查手段都已經越來越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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